| 释义 |
法律分析: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商标图样10张;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3、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4、市或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7、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