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了孩子算不算 事实婚姻 ,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 结婚 实质条件的,并在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前生子的,构成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