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不办理不成功? |
释义 | 中介提供房屋居间服务未成功一般不属于违约。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中介提供房源,促成双方交易的进行,买卖房屋过程中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需要给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的。中介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一、民法典三方房产居间合同怎么解除 居间合同现在叫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居间人)接受一方的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际上双方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和成交。其实质是委托合同,而且当事人是委托人和中介人双方,因此中介合同的解除适用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出租中介有什么义务 房屋出租中介有以下这些义务: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房屋中介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3、提供各类税费服务的义务。在二手房屋中介在拿到中介费用之后,就应该给买卖房屋人员提供各类税费服务,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如果私自增加金额,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三、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样的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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