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其中非深圳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深圳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数据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