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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拾得遗失物”返还后是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释义
    为什么“拾得遗失物”返还后是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呵呵,这个问题还是有点意思的。请注意,从所有权来说,拾得遗失物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很简单吧。你既然能问这个问题,那么相关的知识应该也知道了。拾得遗失物的人占有该遗失物是否会取得所有权?显然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最终结果只有两个:第一种情况、返还所有权人,那么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就没有“取得”一说,所有权没有发生过变动,何来取得方式的分别?第二种情况、没有找到原所有权人,那么最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没问题吧,公告6个月,无人取得即为国家所有)。这里的物权变动关系是,6个月过后,原所有权人丧失对该物得所有权,那么物品就成为了无主物吧,那么国家自然是原始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都是指的国家对于该物品的所有权取得。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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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