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分情况来解决。第一是占用面积的补足问题,如果集体内有机动地,占用部分可以他地补足;第二,如不能补足,则需要减少对应部分的农地负担缴纳,如水费分摊,劳务按面积分摊,按面积的某项集体上缴等;第三,地上附着物的处置问题。地上附着物不是集体财产,如果集体需要收回用作修路,那么需要补偿青苗的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