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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卫生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释义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卫生行政复议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一般为该卫生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而卫生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并审理做出判决或裁定。
    一、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条件:
    1、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
    2、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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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2: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