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所以,如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