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房地产”字样);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组织机构及章程;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证明; (七)有与其从事业务相应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并签订劳动合同(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明等); (八)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设立房产中介机构应注意事项: 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少于3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等规定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临时备案证书》。 开展业务1年后,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2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临时资格不能超过两年。 新成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凡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依法纳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