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 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 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依法被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满五年的; (六)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