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麻痹性瘫痪重疾险拒赔的充分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并不一定能成为麻痹性瘫痪重疾险拒赔的充分理由,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既往病史与麻痹性瘫痪无关,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如果既往病史是引起麻痹性瘫痪的原因,那么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人不得除非事先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明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见、诚实、信用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迟延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事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麻痹性瘫痪重疾险拒赔的充分理由,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既往病史的免责条款,既往病史与麻痹性瘫痪无关,那么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但是,如果既往病史是引起麻痹性瘫痪的原因,那么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另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迟延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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