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瘫痪险是一种意外伤害险种,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进行排除,即排除因既往病史导致的瘫痪。但这种排除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既往病史排除条款,但是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不得排除责任。其次,如果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并未对瘫痪的发生起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病史排除责任。最后,如果既往病史与瘫痪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排除。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作出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对既往病史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免除对既往病史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患有的疾病、病变、先天性缺陷或者身体残疾等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并且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免除对因合同另一方或者双方共同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排除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造成的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或者既往病史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存在因果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