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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释义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诉讼流程是: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事项来向司法机关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理;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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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