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法收集证据的方式: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6、搜查: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