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
释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审批的程序、登记与校验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的名称组成要求、执业要求、监督管理以及处罚的规则等条款。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的相关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健康服务业的发展。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6.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8.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9.认真接待患者的投诉:医院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10.正确发布医疗广告。 11.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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