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起诉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反起诉也叫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指被告人被人起诉之后,而被告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即是原告即是被告,而被告即是原告。所以反诉是有着特定的条件,一定是在诉讼案件之中的原告。反诉是需要具备一定独立性,虽然反诉是被告人对原告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但是它也是独立性的,就算原告撤销了对被告的起诉,但是被告仍然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讼。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来进行审判。就是甲向法院起诉了乙,但乙有证据证明甲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乙据此可以向法院起诉甲,捏造事实,对自己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害,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负责起诉案件的全部费用。乙对甲的起诉就称为反起诉。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讼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反诉时被告人需要有明确的起诉对象。 2、反诉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原告。 3、反诉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反诉的请求和事实。 4、人民法院只会在民事的诉讼范围以内受理被告人的反诉申请。 5、被告人申请的反诉,只能是在受理本案的法院提起反诉。 6、被告人申请的反诉必须和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一致。 7、被告人申请的反诉,不能到另外的法院去单独起诉,只能在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申请反诉。 8、反诉不能对原告意外的其他人提起反诉,只能是像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 9、反诉的事件和诉讼的请求必须和本诉是一致或者是在法律上有所牵连的。 被告人提出的反起诉,需要满足以上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拒绝被告人申请的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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