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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就同一事再次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可以
    (一)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二)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四)给付延迟履行金。
    如果侵犯他人名誉权超过了一定限度,严重的话就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负上刑事责任。
    一、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的责任承担
    (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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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