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一、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二、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可根据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合同有约定利率的从约定计算利息,合同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在工程合同中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纠纷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的,诉讼时效自质星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