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对方一直不处理拖延不肯结案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协商的 ,协商处理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一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