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源市紫金县卫计局昨日向媒体通报,3月4日上午10时,该县中坝镇一名幼儿沈××(男,4岁,中坝镇塔凹村人)在中坝镇欢乐幼儿园由中坝卫生院医生注射了一支A+C群流脑多糖疫苗以及服食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当天下午2时30分许,沈××出现发热症状,先后送中坝卫生院、紫金县人民医院、河源市人民医院、广州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等医疗机构救治,经抢救无效,于8日上午8时20分死亡。 事发后,紫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3月8日,该县疾控中心对同批次疫苗进行封存。经家属同意,3月10日下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遗体进行了尸检,尸检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后出具。待尸检结果出具后,市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将马上进行调查诊断。调查诊断结果出具后,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该事件进行处置。 对于此类事件,首先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尸检,根据尸检结果来判断责任的归属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尸检结果证明死者的死因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会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大小的判定根据医院的医疗行动的过错程度承担。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怎么处理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