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担保有哪些方式? |
释义 |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担保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品的担保形式,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保证自己的债务; 3、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担保人有多个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4、设立保证担保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担保担保,无需向有关部门登记。因此,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相比,担保具有手续简单、方便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担保方式有: 1、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保留财产,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2、保证,担保是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保证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3、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项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后者将该财产作为前者履行某项支付金钱或履行职责的担保; 5、定金,定金是指双方为保证债务履行,约定当事人应当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 1、留置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的; 2、抵押与质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是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此时是优先于质押受偿的;如果是没有依法登记的抵押,则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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