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不是担保物权。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如下: 担保权利的冲突有三种情形,即人保(保证担保)与人保之间、人保与物保之间以及物保与物保之间。在这三种情形下,其冲突的成立均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须同一担保人就两项以上的主债权分别提供了保证和物的担保。其中物的担保既可以时由担保人自行设立的如抵押权和质权,也可以时依法产生的如留置权,还可以是受让担保物而取得的。; 2、须该保证担保权利和担保物权由不同的主债权人享有。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提供物保与人保的人可以通过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进行责任的划分,即在未来实现担保时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物保与人保的提供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所上述,保证和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