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 购房合同 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仅仅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 购房 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 身份证 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等。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