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我国公民的 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几岁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死者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止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或解散。此外,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由法律或为法律所确认的法人章程来决定。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的不同,业务范围的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范围亦不相同。法人设立后必须在其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消失 民法典对法人民事权利什么时候消失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终止时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第一次呼吸开始便享有民事权利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