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惕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生态 |
释义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和八十五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标注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文件也是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拓展延伸 如何识别和打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识别和打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加强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严格性,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其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和揭露假冒行为。此外,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侵权者进行法律追究和惩罚。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合作,共同应对假冒专利行为。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通过综合手段和多方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打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结语 加强专利保护,打击假冒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严格申请和审查程序,确保专利合法性。建立监测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及时揭露假冒行为。加强执法力度,追究侵权者责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假冒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氛围。综合手段,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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