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购买人对车辆的质量存在怀疑的的 可以搜集证据,向销售方提出赔偿,车商明知或应知卖方出售的车辆存在影响买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瑕疵仍继续提供服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承担连带责任。车商将其收购的车辆进行转卖,则其作为商品销售方,应保证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二手车质量的基本要求,汽车销售方应承担对销售方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车辆提供法定或约定的保修、退换等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