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案不立: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压案不查: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