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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次起诉离婚可以不要求分割财产吗
释义
    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联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当事人仅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暂不请求,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对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仅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通常情况必须出庭
    第一,基于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甚至连邻居都只能从双方偶尔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现来获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无从知晓。而离婚诉讼中,法官必须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即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断,这时当事人的对席就尤为重要。通过调解、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环节,法官既可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做其思想工作,也可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剥离出事实真相,从而作出较为客观的、准确的判断。而这些,显然不是诉讼代理人能够代而为之的。
    第二,基于离婚案件的综合性。离婚案件不像侵权、合同等纠纷,其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事关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特别是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该义务带有紧密的人身性质,法官在确定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责任的分配时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并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及其他抚养条件,并适时进行思想教育,让双方明确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解除,从而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按撤诉处理,例外为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比如,原告仅起诉离婚,而双方庭审前提供的证据又足以查清相关事实的,原告未亲自到庭,虽不能进行调解,但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诉讼仍可继续,法院可作出相应判决。实践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情形非常少见。
    二、婚姻纠纷如何起诉
    因感情破裂无法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是必然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首先要确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案件原被告只能是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不会出现第三人。配偶一方只要认为感情完全破裂,不管有无该类证据,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次是选择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次是书写民事起诉状,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小孩抚养与抚养费、财产分割三方面诉求,需要逐项书写清楚。第四是准备证据材料,比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财产线索等。最后是立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开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表示起诉工作已经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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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