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财产保全担保并不是必须提供,具体是否需要提供,与法院是否要求担保有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哪些保全方式? 1、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的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