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合同中约定安全保障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规范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 4.《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 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条款,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