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说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物,造成第3人受伤的,一般房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使用过程中租客一定要按照房东的嘱咐使用家具。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