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疤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进行:面部、耳廓5. 2.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5.2.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容貌毁损(轻度)。5.2.3 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以上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2以上块面积累计7.0c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2以上。5.2.4 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以上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2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以上。5.2.5 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2以上部软组织挫伤部划伤4.0c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