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释义 | 法律分析:1、政策宣传不透彻,干群认识有偏差。一是部分群众认识不到位,在新农合、城乡医疗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属于个人筹资部分收取过程中,不愿筹资。二是个别单位(乡镇)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导致部分民生工程不能长期发挥效益。如青山镇余店村饮水工程使用一年后,因没人管理,现在水质已不能达到饮用标准。2、实施民生工程新增了负债。一是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均没有工作经费,县级按规定配套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上或补助到人头,不得挪作他用。而每一项工程的实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作保证,从了解的情况看,凡是实施了民生工程项目的乡村或单位均有负债。二是超标准建设,新增了负债。如综合文化站建设,省规定文化站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为宜,而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几乎都超标。如燕子河镇建的文化站面积460平方米,造成资金硬缺口16万元。3、民生工程管护制度不健全。如农村水泥路,有的地方因山高、坡陡、路基窄,早被山洪冲毁,影响群众出行。有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也是如此,只建不管损坏严重。4、部分民生政策尚待完善。一是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差别大,而城镇居民中很大一部分是下岗职工和学生,原本生活就比较困难,在医保政策上相对于新农合来讲,个人筹资多、住院“门槛”高、补偿比例低、报销程序繁、占用时间长,城镇居民意见大;二是培训类项目有漏洞。由于培训内容多,存在劳动、农委、扶贫办共青团、妇联等多头管理的局面,培训机构各自认定,各自为政,导致重复培训“一册多用”,套取培训资金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群众反映现行实施的民生工程过多、过滥,如农民体育健身、农家书屋、农民培训等规模小且单一的项目,不宜列入民生工程。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草危房改造确需解决的问题确未纳入民生工程。5、部分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慢。如今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40个项目目前尚在招标,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还停留在项目审批阶段,五保供养机构建设20个项目只开工12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一条 第四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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