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如果不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没有设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对其设立采用登记发生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之所以对居住权采取登记发生主义,是因为居住权与租赁权相似,但租赁权是债权,而居住权是物权,性质截然不同,如果不采取登记发生主义,可能会与租赁权相混淆。规定居住权须经登记而发生,就能够确定其与租赁权的界限,不会发生混淆,一旦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八百九十二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