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内容就是只有在司法机关认定某个人有逮捕的必要而会充分考虑到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不让他们被关押的决定,使他们固定在某个居所被限制和监视,直到他们可以消除这些情形而继续被关押在监狱之中。不能盲目的说这种措施是好是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