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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的法律文书有公开的吗?
释义
    关于法院法律文书号是公开的吗这一问题有以下内容解释,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文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途径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院生效文书有哪些种类?
    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
    (2)按文书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
    (3)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4)按文书行文体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啊,法律文书送达有哪些法律规定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
    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7.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
    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7.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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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