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时效的规定具体如下: 1、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2、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