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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申诉不成功如何办
释义
    一、法院申诉不成功如何处理
    1、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处理。
    2、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来信来访方式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诉,请求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不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申诉要符合下列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审裁判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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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