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平等均分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