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在审判程序中往往是积极参与诉讼的,因利害关系尚未明确,双方在争取最大利益。败诉后,法定代表人则会出现怠于履行甚至逃避、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情况。由于诉讼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惩罚,有的法人代表预见到败诉,为了逃避上述惩罚,在审判阶段就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拒绝履行、怠于履行义务等作好准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