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屋东西被偷,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有因出租人未及时修复门禁、门窗且未尽到修复期间看管的责任,导致出租屋被盗;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进入室内维修基础设施设备或物品,未及时锁闭门窗导致被盗;出租人有出租房屋紧急备用钥匙,由于备用钥匙丢失后导致出租屋被盗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