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200号 发布日期:2000-9-3 日期:2000-9-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古田支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购买碘盐的行为是否构成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盐业公司具有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专营企业的双重身份,作为食盐专营企业的盐业公司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加工盐时,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加碘食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