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 四、调解,裁决阶段(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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