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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开庭把案件退回检察院,这样可以吗
释义
    1、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另外,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
    以上就是对案件退回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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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