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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为什么都愿意调解呢
释义
    调解更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法院喜欢调解不喜欢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需要时间的,不能快速解决,但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就可以很快的解决纠纷,并且当事人会很乐意的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用宣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在败诉后,会不乐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还需要强制执行,会额外增加法院的工作。
    作为理性、公正的法官之所以锲而不舍地选择调解这种很可能徒劳无功的方式处理案件,不仅仅是因为责任义务所在,更是因为调解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法、高效、低成本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
    一方面,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审判程序严谨所以周期一般比较长,而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的处理方式,且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调解能给双方自由处分权益的机会。若是进入诉讼程序,就一定会有胜诉和败诉,胜诉方必然心情良好且认可法院的判决,而败诉方很有可能不服法院判决进而选择上诉,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而调解会给双方自由处分权益的机会,通过协商让步从而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结果。
    此外,调解还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无论判决后的执行方式如何,都不如当事人自愿履行来得顺畅。调解书中的内容都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往往会自觉履行义务,不需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样既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调解中心由司法局登记备案批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依法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并接受司法局及法院业务指导。调解中心积极助力完善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行政、行业多元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始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非诉调解对接提供重要平台和有利抓手,努力为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搭建一个成本低廉、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桥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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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