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鉴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意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外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