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排污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赔偿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经常性监测,又称抽样监测;污染源监测,又称为临视性监测;事故性监测;研究性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渣绝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如败姿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枯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