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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在编教师跨县怎样对调
释义
    作为曾经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十分高兴为你解答。事业编教师当然可以跨区县调动!
    一、事业编教师跨区县调动,按照国家干部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操作上难度很大,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条件,又是几乎不可能的!事业编,意味着你是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包括可以调入中直事业单位。
    二、现实情形是,事业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体制,属地化管理;财政体制是,中央政府财政与地方政府财政,“分灶吃饭”,各级地方政府所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由本级地方财政负担;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由本单位自己负担。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主管地方政府、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都是不愿意增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而加重财政负担的。
    三、事业编教师跨区县调动的可行情形:
    (一)除非你是具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缺口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身份;
    (二)或者拥有某项专利、资金项目能给调入地政府、调入事业单位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再一个,就是哈,有相当力度的人脉资源,可以操作、办理事业编教师跨区县调动成功。
    四、事业编教师办理跨区县调动手续,具体的程序:
    (一)调出单位同意,呈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并商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调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商调函。
    (二)调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商调函同意,并商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经同级政府同意,还要征求调入单位意见,调入单位同意,调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函同意调动。
    (三)调入地单位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调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调档函,调阅审查拟调动教师人事档案无异议。
    (三)调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调动介绍信,既俗称的“调令”,调动工作程序、手续完成;
    跨区县调动的,需经属地的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
    (四)也可以从调入单位按反向程序操作进行。
    看看,跨地区人事调动的程序多么繁琐,其中还包含调出及调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的逐级分管领导以及决策领导同意签批,逐级讨论决定同意的会议,正常办理,没有半年八个月的跑不完。
    那么多操作手续,层层似关卡,没有“过五关斩六将”的能力,怎么可能一路“过关斩将”杀过去!仅供参考。
    我和对象分居两地多年,2010年小孩上小学,考虑到对家庭负责的原因,我开始尝试调动,发现难度太大,对于我这种没人没钱的小老师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后来我选了另外一条路,也达到了相同目的,而且以前所有的教龄职称都不受影响:
    1.考编,经历了笔试和面试
    2.体检
    3.选岗,人事局开商调函
    4.原单位辞职,拿档案(这一步嘛…你懂的)
    5.转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6.在新单位展翅高飞吧!
    体制内的行政事业编制直接与财政支出挂钩,除基本工资由上级财政划拨外,其他的津补贴、奖励性绩效以及各项福利均由地方财政负责。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头费”,多一个编制,就多一份支出。因此,行政事业编制是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你在这个地方考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到另外一个地方不一定适用,严格意义上说是被承认的,因为你这个编制的经费支出没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想被承认,必须进入预算盘子。为什么编委会除了要有当地政府主官、常务、组织部长、秘书长、编办主任,还要有财政局长,原因即在此。简单来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要想跨区域调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地有单位接收;
    2、接收单位有空编;
    3、主要领导签字,也就是要书记或行政一把手同意。否则,根本调不了,只能通过公考或事业单位考试完成乾坤大挪移。能跨县区调动,前几年我们市教育局出台文件,跨县区的教职工,自愿报名,进行调配。跨县区调动工作大部分人用了一种叫做对调,想调动的人找自己想去的县区的人,两人对调,这样难度相对来说减少不少,因为现在调动牵扯倒编制的问题,编制可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而对调这一关基本省略了所以难度减少了很多。改革前凡事业编制人员垮区调动是常事也容易,现在倡导以人为本应该恢复过去的好政策,以关爱广大基层教师。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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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