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因特殊工作性质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 3、由于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