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的其他条件以及提存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一、提存的其他条件 提存的其他条件如下: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4.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提存机关有哪些 提存机关在中国有公证处。《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三、提存的性质 提存具有下列性质: 1.提存是调整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的制度。在清偿提存中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担保提存中则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提存具有委托保管的性质。从我国的现行规定中可以看出,提存人可以从提存机关领回提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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